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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北洋与南洋通商大臣的区别是什么?是怎样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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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北洋与南洋通商大臣的区别是什么?是怎样官职?

北洋通商大臣

北洋通商大臣简称北洋大臣,清朝官名。

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清政府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下设三口通商大臣及南洋通商大臣。三口通商大臣驻天津,管理牛庄、天津、登州三口通商事务。同治九年(1870年)改三口通商大臣为北洋通商大臣,简称北洋大臣,由直隶总督兼任。管理直隶(今河北)、山东、奉天(今辽宁)三省通商、洋务,办理有关外交、海防、关税及官办军事工业等事宜。担任过北洋大臣的有李鸿章、王文韶、荣禄、袁世凯等。

1870年8月,李鸿章调任直隶总督,11月4日接办了天津军火机器总局,改称天津机器制造局。

同治九年(1870年)11月12日,清政府裁撤三口通商大臣一缺。裁撤后,所有洋务,海防各事宜,均归直隶总督经管,颁发钦差大臣关防,称“北洋通商大臣”或“北洋大臣”。管理直隶(今河北)、山东、奉天(今辽宁)三省通商、洋务,办理有关外交、海防、关税及官办军事工业等事宜。

此后,李鸿章担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达28年之久,专办清政府外交,兴办北洋海陆军,并在北方兼长江流域筹办轮船、电报、煤铁、纺织等企业,致使北洋大臣地位不断提高,职权不断扩大,势力远远超过本来地位与之对等的南洋大臣。

南洋通商大臣,清官名,简称南洋大臣。和北洋通商大臣同为清末的在地方管理外交事务官员。

南洋通商大臣,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1844年,为应付对外通商(也包括外交事务),清朝在广州设立五口通商大臣机构,由两广总督特加钦差大臣头衔兼任。

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1),置三口通商大臣(详见“北洋大臣”),并沿鸦片战争以来旧例,设立五口通商大臣,列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之下,管理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及潮州、琼州、淡水各通商事务及各项“洋务”,由江苏巡抚兼任。后改称南洋通商大臣。最初南洋大臣为专职,薛焕任职,后由两江总督兼任,驻地从上海移到南京。历任南洋通商大臣有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沈葆桢、张之洞、刘坤一、端方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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