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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政治制度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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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政治制度引见

唐初的主要制度

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但在某些方面有所改进,因而比隋制更完善,更严密,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1.政治制度

唐初,中央的主要机构为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地方上实行州县两级制.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道,作为监察区.

三省六部制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隋称内史省),职掌与隋制同.尚书省下设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职掌亦与隋制相同.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

三省长官起初均为宰相,共议国政.但由于尚书令权力太大遂以唐太宗曾任此职为理由,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代行职权.左右仆射起初是当然的宰相,但后来要加“同中书门下”头衔才是宰相.由于中书令、门下侍中的名位较高,所以也不常设.于是就给其他官员加上“参预朝政”、“参议朝政”、“参议得失”,“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担任宰相.宰相们平时在政事堂讨论军国大事.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宰相的权力分于三省,又由品级较低的官吏担任宰相,这就进一步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但同时也更便于发挥整个统治集团的意志.

一台五监九寺一台即御史台,掌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参预大狱的审讯.五监即掌文教的国子监、掌皇家手工业生产的少府监、掌土木工程的将作监、掌制造军器的军器监和掌水利建设的都水监.九寺即掌礼仪祭祀的太常寺,掌皇室酒醴(lǐ李)膳羞的光禄寺,掌兵器仪仗的卫尉寺,掌皇族谱籍的宗正寺,掌皇帝车马和国家牧政的太仆寺,掌刑法断狱的大理寺,掌国宾、礼仪的鸿胪寺,掌国家仓廪储备的司农寺和掌财货,贸易的太府寺.

州县和道唐初的地方行政制度与隋朝基本相同,仍为州县两级制.州的长官为刺史,县的长官为县令,县下设乡,乡下设里.

唐太宗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把全国划分为十个监察区,称为道.时常派黜陟使或巡察使到各道巡察.唐玄宗时,又分全国为十五道,每道设采访使一人,督察所属州县.

2.府兵制

府兵是唐初的主要军事力量.其编制的基本单位是折冲府(又称军府).府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军府长官为折冲都尉,副职为左右果毅都尉.府兵称卫士或侍官.军府分别隶属于十二卫和六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直接听命于皇帝.六率各设率一人,隶属于太子.军府最多时有六百三十四个,约百分之四十分布在京师所在的关中,以便中央政府手握重兵,控制四方.府兵必须凭尚书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调拨.战时由皇帝命将率军出征,战争结束,将领回朝,士卒归府,将无常兵,难以干预国政.

唐代府兵制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是兵农合一的制度.卫士二十一岁入军,六十岁免役.征点标准是“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①.府兵农忙时生产,农闲时操练.其经常性任务是轮流到京城宿卫(称为“番上”),或到边境和内地的要地戍守.战时则应征作战.卫士服役期间,免除其自身的租调,但衣装、口粮和大部分兵器都要自备.府兵制虽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但卫士个人的负担却很沉重.在均田制破坏的过程中,此制亦随之破坏,后为募兵制所代替.

募兵(又称兵募)在唐初不是常备军,只是战时才临时招募,后来逐渐制度化,成为常备军.另外,还有北衙禁军,其主要任务是守卫皇宫.

3.科举制

科举制始创于隋朝.至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随着科举制的推行,学校教育也日益发展.中央设国子监,下辖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等六学.地方上设有州、县学.学生称生徒,学习成绩好的,由学校保送参加科举考试.

唐代科举分为常举和制举.常举每年举行考试,科目主要是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另外还有秀才、道举、童子、一史、三史等科.常举的应考者有两个来源,一为生徒,即由各级各类学校保送者;二为乡贡,即经州县考试选拔的自学者.应考者主要集中在明经和进士两科.明经科主要考试对儒家经典的记忆,比较容易;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政论,难度很大,而且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径,因之最受重视.人们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说.说明考中进士之不易.常举初由吏部主持,后改由礼部主持.

制举是为了搜罗非常人才而临时设置的考试,不常举行.所设科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等一百多种.一般士人和官吏都可应考,录取者优予官职或提升.

科举制有利于庶族地主参政,进一步扩大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

4.土地与赋役制度

唐继隋末大乱之后,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经济凋弊.唐朝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调发,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均田制均田令规定:继续实行均田制,庶民依据户籍授田.人三岁以下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顷.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要还官.老男、残废、重病者授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为户主,加授永业田二十亩.和尚、道士授口分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二十亩.工商业者的永业田、口分田减半授给;若在狭乡(人多地少地区)则不授.狭乡农民亦减半授田.

贵族和官员授田另有规定:最多者为亲王,可授永业田一百顷,最少者为武骑尉,可授永业田六十亩.各级官员另有数量不等的职分田,以其收入作为俸禄的一部分.各级官府还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以其收入作为办公费用.职分田和公廨田在原任官离职时,则由新任官接管,不得出卖.

土地买卖受到严格控制.但官僚贵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出卖;百姓的永业田在人死家贫无力埋葬时亦可出卖;百姓的口分田在由狭乡迁往宽乡,或者卖充住宅、邸店、碾硙时,亦可出卖.买地者不准超过本人应占田限额.

唐代的均田制和前代一样,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并不触动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所谓授田,主要是从荒地上调拨.地主占田往往逾限,而农民大多授田不足额,甚至有些地区每户农民有田不过十亩、五亩.虽然如此,但农民在均田制下毕竟得到了一些土地,而且均田制禁止随意买卖土地和无限占田,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抑制土地兼并,维护小农经济的作用.所以均田制的实行对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租庸调法租庸调法是唐前期的主要赋役制度,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租庸调按丁征收.每丁每年交纳粟二石,称为租.每年植桑区交纳绢二丈、绵三两,种麻区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隋朝规定五十岁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役,而唐朝将此加以推广并制度化,并规定了役期的最高天数.这些都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5、唐朝法律

唐朝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国家对各项制度所做出具体规定(如《户令》);格是对律令式做出补充修改与对禁令的汇编;式则是各项行政法规(如《水部式》)。《唐律》是根据隋朝《开皇律》经过《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三朝修正而来。[109]自唐高祖时代开始制订,在唐太宗时才宣告完成。至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对唐律进行了全面解释,写成《律疏》,与《唐律》合称为《唐律疏议》,后世又称呼为《唐律疏典》。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刑为五刑。唐朝律法将谋反、谋叛等反对朝廷的行为定作不得赦免或赎免的“十恶”大罪,对朝廷的延续起到了保障作用。又有一系列相关土地私有权的条例,维护了经济基础。贵族、富人、官僚受到了一定的不平等的法律保护,在与庶民触犯同样的法律下可减刑或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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