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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出一孔”的当代法治意义解析 管仲的“利出一孔”只是圈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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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出一孔”的当代法治意义解析 管仲的“利出一孔”只是圈套吗

“利出一孔”,在管仲看来,即以国家权力控制获利渠道,分配社会财富,实现富国强兵。《管子·国蓄第七十三》中说,“利出于一孔者,其国无敌;出二孔者,其兵不诎;出三孔者,不可以举兵;出四孔者,其国必亡”。“利出一孔”的思想被后世法家所继承,商鞅变法的重要思想基础即是“利出一孔”。历代专制王朝统治者亦奉“利出一孔”的思想为圭臬,经济上国家垄断,政治上必然专制独裁。用今天的经济学语言来讲,“利出一孔”就是一套国家垄断、政府管制、与民争利的制度安排,这也被一些学者称之为“管仲陷阱”。

“利出一孔”,贻害无穷;“管仲陷阱”,十分危险。如果说管仲时代出于富国强兵的目的奉行“利出一孔”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在今天的市场经济社会,不但不能奉行,而且要打破。填平“管仲陷阱”,打破“利出一孔”的关键在于约束政府权力,放松经济管制。李克强的几次讲话,似乎透露出放松管制的端倪。“换手论”和放松管制,或可视为“李克强经济学”的基本特征。

利出一孔成语出处:《管子·国蓄》:“利出于一孔者,其国无敌。”《商君书·弱民》:“利出一孔,则国多物。”

利出一孔原文解析:“利出一孔”的当代法治意义

管子曰:“利出一孔者,其国无敌;出二孔者,其兵不诎;出三孔者,不可以举兵;出四孔者,其国必亡。”管子“利出一孔”的思想影响深远,典型的表现是商鞅运用其思想在秦国实行“农战”国策,使秦国富强一方。因此可见,管子“利出一孔”思想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利出一孔”思想实际上就是指以利益引导人们遵循统一的规范,向同一个大目标努力,同时要造成人们只要向上述的“一孔”努力,就会有利,背离这“一孔”则必然有害的大环境,这样才会更快更好的实现目标,达到最优化目的。其根本要点在于“利”和“一”两处。就当代的社会而言,“利出一孔”于建设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利出一孔”管理原则的核心要素在于利益诱导、控制利益的溢出渠道,这是解决当今很多政治问题的核心,也是实现法治社会建设必可不少的环节。

正文:

一、“利出一孔”释义

商君书中的“利出一孔”,是这样描述的:“利出一孔则国多物,出十孔则国少物。守一者治,守十者乱。治则强,乱则弱。强则物来,弱则物去。故国致物者强,去物者弱。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以刑治民,则乐用;以赏战民,则轻死。故战事兵用曰强。民有私荣,则贱列卑官;富则轻赏。治民羞辱以刑,战则战。民畏死、事乱而战,故兵农怠而国弱”。从这描述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到,这里所指的“利出一孔”,就是指断绝民众其它的收入来源,仅留下耕战一条路,让民众以此去获得生存,并由此达到民富国强的目的。而事实证明,商鞅运用“利出一孔”思想,实行农战、商战,确实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使当时的秦国迅速越为强国之首,开创了一个辉煌的时代。现在,我们再来看看管子的“利出一孔”,管仲在《管子·国蓄》一书中说:“利出于一孔者,其国无敌;出二孔者,其兵不诎;出三孔者,不可以举兵;出四孔者,其国必亡。先王知其然,故塞民之养,隘其利途。故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故民之戴上如日月,亲君若父母。凡将为国,不通于轻重,不可为笼以守民;不能调通民利,不可以语制为大治。是故万乘之国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有千金之贾,然者何也?”这段话阐述的核心是“利出一孔”。我们发现,管子的“利出一孔”,指的是国家要牢牢撑握经济调节的能力,不能让民间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的现像。管仲最核心的思想就是,民富国强。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想要强大,民间一定要富。而提出的“利出一孔”,就是为了防止民间大贾垄断市场,造成贫富不均,使国家客观上形成多个经济大鳄操纵国家经济命脉的状况。所以说白了,管子的“利出一孔”就是指抑垄断,调贫富,目的是为了富民。而究其根源,无非是控制获利渠道,并以利益诱导人们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朝着预计的最优目标前进,而最终通过努力实现利国的同时利己,以达到国富民强的目的。于当代社会而言,“利出一孔”思想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为建设法治化道路。

“利出一孔”是法家治国主张的精华所在,语出《管子·国蓄》,是战国法家人物齐相管仲的首创。其主要意义在于必须政出一门,权力集中,不可政出多门。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管理原则。有学者给“利出一孔”的释义是“给予利禄赏赐只能有一条途径,那就是从事耕战”。明明耕战是两途,为何说是“一孔”?这里的“一孔”只是指这个统一的规定,而非具体事项。因此“利出一孔”的含义也可以说是举国都必须遵循同一法则去获利,也就是举国一法,法不二出。

“利出一孔”,一种浅层次的理解是:只有一个获利的孔道、途径。福禄赏赐、物质条件等谓之利;孔,源于铜钱的小孔,后喻为途径。其表达的思想是国家采用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垄断全国所有资源,控制一切谋生渠道同时垄断社会财富的分配,集所有“利”于一身,国民要生存和发展,就得依靠国家的施予,就必然要事事仰仗于君主的恩赐,这样君主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奴役支配其治下的民众了,这是统治者统治国家的有效手段。由这思想衍生出两种统治措施,即政治上的人身控制(比如对民众权利的严厉控制)和经济上的贫民术(比如重税制度)。这种理解从表面来看也是对的,起码在封建时代的君主们多数都是这么运用这个原则的。

但是,笔者认为这个“利出一孔”还有一种更高层次的理解与应用:人是趋利动物,以利益引导人们遵循统一的规范,向同一个大目标努力,同时要造成人们只要向上述的“一孔”努力,就会有利,背离这“一孔”则必然有害的大环境,这样才会更快更好的实现目标。其根本要点在于“利”和“一”两处。“利出一孔”,就是指控制臣民的获利途径,使之集于“一孔”,也就是只能通过从事耕战这唯一途径获利,同时对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加以引诱和利用,使君、臣、民通过耕战而达成利益双赢的共识,并为此共同努力,就能实现国富民强。

商君讲,“民之生(性),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商君书·算地》)。“民之于利,若水于下也,四无旁择”(《商君书·君臣》),人性好利就像水往低处流一样,是一种非常自然的特性。这种特性是改变不了的。利益算计是人活在世上的第一品性,父母子女之间“犹用计算之心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韩非子·六反》)。任何血缘亲疏、伦理纲常在利益面前都变得苍白“韩非把一切都浸入冷冰冰的利害关系的计量中,把社会的一切秩序、价值、关系,人们的一切行为、思想、观念以至情感本身,都还原为、归结为冷酷的个人利害。它成了衡量、考察、估计一切的尺度标准。”但是,人性好利对君主来说是件好事,正如韩非所讲,“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法家认为,好利是人的本性,既改不了,也无须改。它是制订一切社会政治措施的逻辑起点。君主的政治责任并非改造人性,像儒家设计的那样,君主以身作则地率领着广大人民在圣化等级序列上不断向上攀登,从而带领全社会达成“人皆为尧舜”的大同世界。政治的枢要在于功利——“议多少,论薄厚”(《韩非子·五蠹》),君主就是要利用人性之好利,建立一个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把全国纳入控制之中,从而有效地增强国力、造就一个强大的国家,以实现一统江山的宏伟目标。法家依据是否好利和是否能够为君主所控制这两个标准设计了一整套非常完备的社会政治控制机制。其根本原则,一言以蔽之,“利出一孔”。

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商君书·错法》)。既然人的根本特性是好利,君主就可以根据这一特性来规划国家的社会政治体制。法家建议君主,一方面,以政治强权控制国家的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取缔一切国家难以控制和有害于国家利益的行业(如“六虱”、“五蠹”),使这些人的生计难以维持;另一方面,大力提倡和鼓励(当然是以名利为赏、刑法为罚的功利主义激励机制)国家容易控制又有利于国家利益的行业——“农”和“战”。此即“利出一孔”。这唯一的“孔”是君主根据国家利益以政治强力塑造的。管子非常重视君主对整个社会利益的控制,甚至把这个问题上升到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利出一空(孔)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其国]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国不守(《管子·国蓄》)。在兼并战争空前惨烈的战国时代,诸强环伺,待机而侵,战事一起,你死我活,国家的强弱决定了自身的生死存亡。要在这种残酷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想出增强和保持国力的办法,即法家所谓“抟力”。然而,法家清醒地认识到,人皆好利,君主为代表的统治阶级与人民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对立。所以,法家建议君主必须以政治强权控制社会和人民的获利渠道,使人们的生计、名利为君主所控制,不得不服从君主的利益,从而使他们的利益与君主的利益相一致,不得不为君主的“王资”而服务。君主想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其有效治国、无敌天下的最优化目标,就必须集中力量抓要事或大事,在利益的导向上做到“启”一而“塞”万,即“利出一孔”。

二、“利出一孔”的法治意义

“法治”一词最早由亚理士多德加以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世界公认的权威法律全书《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治的下的概念是:“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从以上两种解说中,可以得出法治的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法治中的法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甚至高于最高统治者。法治在英语中表述为RuleofLaw,意为法律的统治,法律是统治的主体,法就是目的,而这就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所在。人治中也可能存在法,也可能存在“法治”,但是其中的法不可能拥有高于最高统治者的地位,因为法只是手段,是实现统治者各种统治目的的手段,这种“法治”只能称之为Rulebylaw,所谓用法律加以治理。用托马斯.潘恩的一句名言概括两者的区别就是:“在‘人治’社会里,国王是法律;而在‘法治’的社会里,法律是国王”。韩非认为,一个国家经济、军事实力再强,如果人心涣散,一盘散沙,那么就这种实力根本不可能在宏观层面上与别国的竞争中表现出来,这种“有”在他看来等于“无”,他说“磐石千里,不可谓富;象人(人偶)百万,不可谓强。石非不大,数非不众也,不可谓富强者,磐不生粟,象人不可使距敌也”。没有组织的人力和物力,如同磐石和象人一样大而无用。而法治,就是要运用强制和引导的手段高效的将人们组织起来,做到真正的人多力量大,具体的方法就是使“利出一孔”。法律应该将人们取得利益的方式严格地加以限制,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整合人们的精神和物质力量从而间接地加强国家的实力。了解统治者的需求和理想,将利益诱导应用于政治斗争局势相互之间,使之能够很好的契合在一起,从而有效的实现法治治理的状态。

人的根本,生存第一。人要生存,必须要物质支撑。物质资源表现为利益,由此,利益成为人的第一追求。所以说,人的本性是谋取利益,即人性本利。在利益的指针下,人们直接或间接地求取利益。结合相关条件,人的行为展现出具体多样。本质而言,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利益行为。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诺,将人的需要分为几个依次递进的层次,最下面是生理需要(食物、居所、睡眠、性等),然后依次是安全与保障的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他人的尊重与自我尊重的需要,最上面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只有低一级的需要得到满足以后,新的更高一级的需要才会出现。中国的先贤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的天性是趋利避害的,人生世上,人们的一切活动最终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如果缺少了最基本的衣、食、住、行等物质条件,个人就无法生存,人生的追求或抱负就成了空中楼阁。这些都可以论证,人性本利。人性本利催生人的基本活动取向:趋利避害。大势决方向,利害定取舍。以利益为追求,人们按照利害相比较后的大小决定是否行为及行为到什么程度。而“利出一孔”管理原则正是以利益诱导为核心,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诱导人们向着统一的规范,向同一个大目标努力,遵循同一法则去获利。所以,于当代的社会大环境而言,“利出一孔”的管理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中国现在的法治化建设。据此,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4)、司法独立

当前,司法独立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真正的司法独立是法官独立,即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要想实现司法独立,必须实现人事权与财政权的独立。而解决人事权与财政权的独立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我国也一直在不断探索中。“利出一孔”的管理原则可以给出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很好的方向,在国家统一规范的指导下,用利益去诱导人们合理合法行为。当前要实现司法独立,必须利用管子“利出一孔”管理原则所提倡的遵循一法,法不二出,以利益引导人们遵循统一的规范,向同一个“一孔”努力,就会有利,背离这“一孔”则必然有害,具体而言,应用于实际就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在宪法层面确立司法独立原则,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这就从法律制度方面严格控制了利益的溢出孔道,使法院、法官遵循一法,既不受其他利益机关干扰,又能独立、高效便捷的处理案件,真正为人民谋利益。第二,地方各级法院的人事权、财政预算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主管,使直接利益关系出于“一孔”,统一收中央控制,避免利益分流,从而保证整个法院系统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第三,在法院内部,法官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不受院长、审判委员会等的干涉,确立法律的权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当然,法官独立并不意味着不受监督,但监督应主要是事后监督,可以通过建立错案追究制等进行监督。而且在监督机制方面,也可以利用利益诱导,监督获利,激发人们监督政府、政府官员之间相互监督,这样不仅可以促进民众参与政治生活,也促使各级官员合理合法行为。

三、结语

本文以“利出一孔”思想的精华“利”、“一”为立足点,用其核心--利益诱导作为切入点,论述“利出一孔”的当代法治意义。笔者以当代大环境为背景,主要从法治建设所必须解决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当今社会,阻碍法治建设的突出问题,无非是经济上的垄断获利、政治上的贪污腐败,还有亟需解决的司法独立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利出一孔”思想至关重要,“利出一孔”思想就是将利益渠道统一控制,抑制利益分流,杜绝其他渠道的非法获利,排除政治腐败、促使司法独立、经济统一,有利于结束现在政治上的非法治状态。“利出一孔”主要作为一种管理原则,以利益引导人们遵循统一规范,根据人们的趋利避害心理,加以利用,更有利作为行为动力诱导,达到使人们遵循明规则,坚持走一个正当获利渠道,向着利国利己的方向行为,而实现国富民强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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