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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关于社会力气参与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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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最大限度地减少脱、漏管现象发生,防止重新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下面是美文網小编整理的2017年关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调研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关于社会力气参与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2017年关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调研报告1】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市、县三级联动工作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于3月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报告。为配合该项工作,2月24-28日,市人大常委会武勇副主任带领调研组,对我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书面汇报,以及市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书面介绍,并深入浦城县、松溪县、政和县等地,分别听取了3个县(区)政府的工作汇报,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部分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意见,并实地查看了部分司法所、社区、派出所,查阅了相关台帐资料,察看了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其余各县(市、区)由当地人大常委会采取自查方式进行。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调研情况看,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工作大局,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为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南平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17以来,全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7364人,在矫2347人,重新犯罪率1.5,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没有出现脱漏管现象。

(一)强化社区矫正的保障工作。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逐级建立了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全市设立了8个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和10个心理矫治中心,在村居(社区)成立了社区矫正小组,从而形成了纵向党政机关直接领导、横向成员单位共同协作的社区矫正工作组织体系。加强队伍保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行后,市、县两级都分别在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科(股),共配备了22名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了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并为全市139个乡镇(街道)司法所配备了1名以上的司法助理员。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了171名社区矫正司法协理员,有效缓解了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加强经费保障。市县两级均按规定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市本级每年预算5万元,县级按矫正人员年人均700-1000元(武夷山市年人均2500元)预算。2017年以来市财政共下达基层司法所建设资金605万元,全市司法所业务用房基本建成,统一规范设置了社区矫正宣告室,完善了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系统建设,34辆社区矫正执法车全部投入使用。

(二)强化社区矫正的惩戒作用。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新型刑罚执行方式,各级都能准确把握其刑罚的实质,加强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惩戒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下发了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管理办法、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变更管辖争议处理办法、社区矫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实施意见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规范了矫正对象的接收、日常管理、迁居、请销假、解矫等事项,完善了定期排查、跟踪管理、重点对象管理、信息通报、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管理监督的配套工作制度。加强信息管理。制定了《南平市社区矫正档案整理办法》、《南平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评分标准》,通过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一人一档,及时记录矫正人员监管过程形成的个人基本情况报告、走访记录、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请销假、考核、解矫等个人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将相应信息录入到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监管力度。认真做好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接收、宣告、请销假审批、奖惩等环节,细化报告、核查、走访等日常管理要求。实施分类管理,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矫正期限、认罪悔罪态度、日常表现等情况,按照宽管、普管、严管三个级别进行管理。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行政司法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动,严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参与群体性事件、暴力犯罪等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社区矫正的改造功能。各级各部门都能主动采取措施,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加强道德法制教育。针对不同社区服刑人员制定个性矫正方案,因人施教,加强思想、法制和道德教育,通过开展读报讲报、集中训诫等方式,增强教育效果。同时,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心理咨询、心理测评等手段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加强社会适应性帮扶。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与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门沟通,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生活特别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临时救济和落实低保政策,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全市还建立了107个社区服务基地,并通过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有效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观念,修复其社会关系。加大辅助干预力度。建阳市引进心理测验档案管理与心理辅导系统,成立心理矫治中心,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筛查;邵武市依托乡镇农村社会治理1+3服务平台,把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融入全市社会网格化服务体系,有效解决了社区矫正最后一公里问题;建瓯市采取法制宣传教育、心理辅导干预、劳动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安置为一体的培训模式,取得较好效果。其余各县(市、区)也都着力打造一县两所一特色,有效提升了矫正质量。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工作衔接缺乏有效机制。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法律文书的传递、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还出现不到位、不合拍等情况,影响了刑罚执行效果。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监狱间的配合协作、信息互通、共享平台以及工作对接、反馈的长效工作机制还没有建立,司法、行政资源未能有效整合、统筹。

(二)队伍建设急需加强。近年来我市社区服刑人数每年以40%的速度递增,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但目前各县(市、区)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和乡镇(街道)司法所都只配备1-2名工作人员,司法所聘用的协理员因待遇低很不稳定,队伍力量跟不上工作需求。社区矫正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要求高,目前司法所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还不具备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法学、教育学、社会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三)工作保障经费偏低。5年来我市社区服刑人员人数增加了4倍,办案费用大幅增长,但市本级矫正经费财政预算(5万元)并未随之增加,居全省末位;除武夷山市外9个县(市、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经费年人均在1000元左右,现有的矫正经费难以满足工作需要。部分县(市、区)司法协理员工资没有单独列入财政预算,挤占了部分社区矫正业务经费。

(四)管控教育手段不足。矫正机关主要通过定位手机来掌握矫正对象的行踪,但定位手机与社区服刑人员不能有效捆绑,人机分离现象时有发生,在监管上存在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实际行踪滞后的状况。司法行政机关缺乏强制手段和统一的执法标志,不能对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在入户走访调查、收集证据时难以得到群众的认同和有关部门的配合,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认知度。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紧迫性和使命感。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载体,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宣传工作力度,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内涵、意义和相关规定,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消除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偏见与误解。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其形成良好的家庭社会责任感,实现感化、帮扶、教育的目的。

(二)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要着力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进一步完善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惩机制,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切实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工作的无缝对接,充分发挥民政、财政等部门作用,帮助解决矫正人员的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实际困难,切实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积极性;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库等,加强与监狱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相关网络平台之间的联接和资源共享,最大限度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完善矫正衔接、监督管理、教育矫正、适应性帮扶、制度流程、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完善回访帮教制度,定期对矫正人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及时掌握矫正人员的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治和人文关怀,增强社区矫正的工作实效。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综合素质。要下大力充实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着力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一方面,要配齐配强矫正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需要;进一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社区矫正辅助工作人员,引进具有法律知识和心理咨询知识的专业人才,并切实提高其工作待遇,确保队伍稳定;进一步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尽量招募一些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青年学生、村(居)社干部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引导志愿者从事社区矫正志愿工作,从而形成以司法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同时,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建立一整套的培训和教育机制,切实提高教育管理人员在法律知识、矫正监管、心理疏导、危机管理、突发事件预防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保障机制,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保证。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监管经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充分运用GPS等科技信息化手段,提高技防能力,把人防和技防结合起来,建立信息化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在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可以探索统一执法装备、执法证件、矫正机构人员等事项。

在这次调研中,一些部门反映当前社区矫正没有统一立法,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的问题,表现在:一是工作主体与执法主体不同一。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但现行法律未赋予其执法主体权,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二是程序方面不顺畅。现行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我们将借这次调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以上调研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市政府相关工作报告时参考。

【2017年关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调研报告2】根据2017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今年2至3月县人大内司工委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瑛的带领下,深入到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政法委、县编办、珠泉镇、袁家镇等单位,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与矫正对象面对面交谈等方式,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7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始试点,2013年全面试行,2013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此,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成为刑罚执行的主体之一。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从20××年10月开始由县公安机关移交给县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截止今年5月,县司法行政机关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440人,解矫225人,现在矫人员210人,其中缓刑175人,假释23人,暂予监外执行12人。从总体情况看,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经过近三年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大进步,矫正监管网络初步建立,矫正工作逐步规范,日常监管教育更为有效,矫正效果日益显现。一是建立机构,构建社区矫正监管网络。县乡两级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县司法局新设立了社区矫正股,专门负责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乡镇司法所相应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具体负责各乡镇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明确各行政村的治安主任、调解主任为社区矫正工作组人员,协助监管教育本村矫正对象,全县初步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县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村组协助监管教育的县、乡、村三级社区矫正监管网络。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为规范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要求,牵头制定了社会调查评估细则、社区矫正工作日常事务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逐步规范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运行。三是加强日常监管,掌握矫正对象动向。乡镇司法所人员基本上能够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主要是实行了乡镇司法所一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一次公益劳动,一月一考察;矫正对象一月一报到,一月一书面汇报的管理模式,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向,教育和感化矫正对象,促使矫正对象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社区矫正社会知晓度不高。社区矫正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社会上许多人对社区矫正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还缺乏了解,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认为罪犯只有把他们关在监狱才是最安全的,留在社会上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在调查中,一些司法所的同志反映,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一些群众口头上表示愿意接受,而在心理上却不愿意接受矫正对象在自己的村(社区)进行改造,更不愿意接受矫正对象提供的服务,他们习惯于把矫正对象当成坏人,并怀有戒心和歧视心态,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如在对龙潭镇杉树下村的何开礼、珠泉镇金田社区的李元生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时,村(社区)的干部群众就表示不愿意接收他们在本村(社区)改造。

(二)部门之间工作衔接配合不密切。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民政、人社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没有形成统一的配合衔接机制,缺少沟通,有各自为政的现象。县公安机关将社区矫正工作移交给县司法行政机关后,就没有积极主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还没有依照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造成情况不明,本该通报的,不通报,本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不采取强制措施。如袁家镇上洞庄村矫正人员唐欧旗因盗窃被车头派出所采取强制措施,就没有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通报。法院、监狱的法律文书送达或交付执行有时不够及时,尤其是异地法院、监狱表现更为突出,致使县司法行政机关只见法律文书不见人或者见人不见法律文书的情况时有发生。如珠泉镇平世村的欧日彬2015年7月17日因抢劫罪被山东烟台芝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2月11日被山东省烟台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相关的法律文书如期到了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而矫正对象欧日彬到调查时还未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报到,依照规定欧日彬应在2017年2月21日前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报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矫正期限届满,缓刑犯、假释犯违反法律规定应撤销缓刑、假释,并将罪犯收监,县司法局向原批准机关提出收监建议后,有时原批准机关久无音信。如石桥镇石塘村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雷志军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县司法行政机关先后三次向郴州市苏仙区法院提出收监建议,才撤销雷志军的监外执行决定,将其收监。县民政部门没有出台社区矫正人员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的政策措施,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县人社部门没有将社区矫正人员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纳入地方再就业培训体系,帮助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不够到位,矫正效果欠佳。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矫正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只是对矫正对象进行了简单宣告,开展了首次谈话教育,而走访帮教、谈心教育基本没有正常开展起来;矫正小组也没有充分发挥矫正作用,对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没有主动深入掌握了解,思想教育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矫正对象中偷盗、打架、吸毒、赌博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据统计,近三年来,矫正对象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共7人次。由于乡镇司法所人员少、场地缺,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矫正对象的集中学习没有扎实开展,司法所每月只组织集中学习一次,时间一个上午或一个下午,大大少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的每月集中学习8小时的规定,学习的目的不是帮助矫正对象转变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而是查看矫正对象是否在家,矫正教育工作没有达到应有的目的。履行请假手续违反规定,有些矫正对象外出不请假,或者外出超过请假的期限。如坦坪镇坦坪村矫正人员陈权、龙潭镇冲下岭村矫正人员张二忠外出就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矫正劳动因缺乏劳动基地,司法所每月只组织矫正对象搞一次公共卫生等公益劳动,时间二、三个小时,低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8小时的规定,因而起不到应有的劳动改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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