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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共有产权房的浅薄看法

推荐人:郁平 来源: 阅读: 2.31W 次

浅薄看法2019年5月31日。根据今年北京市住建委的18号文件,住在直管公房中的租户,如果名下没有房产的,退租后可享受共有产权房。什么是共有产权房?简单来说就是房子的产权分别归属购房者和政府,双方各占据房子一部分的产权,购房者只需要出钱购买自己那部分产权就可以了。

我对共有产权房的浅薄看法

按照以往的房屋产权,不是私产就是公产,产权划分是清晰的。还从来没听说过一套房子的产权归两个属性完全不同的权利主体所共有。有人问我一套私房遗产中有好几个人继承,不也是共有产权吗?我认为那可不一样,好几个人所拥有的都是同一套私产,他们都是在同一个层面上的权利主体而享有同一个共同体,如果公私合用一个共同体,权利主体的制式不同,那算怎么回事呢?

从居住层面来看,共有产权房的出现对刚需一族来说是一大利好消息,毕竟真正的刚需想要的就是用更低的价格买到房子,共有产权房恰好满足了这一需求,消费者用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就可以买到房子完整的使用权。可是让符合18号文件的退租房主去购买共有产权房,谁都不乐意。尽管是刚需,但是他们不同于在京城连使用权的房子都没有的人,毕竟他们是出让了自己现有的住房,为顾全政府的利益而退租的。大家都想和以前的拆迁也好征收也好,把地方腾出来了,政府给的是价格优惠的完全产权房,这一次给的却是共有产权房,心里总是有一道坎儿过不去。况且还有很多条条框框,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因此舆情有点高涨,民怨有点沸腾,凡是涉足其中的租户都在支棱着耳朵打探消息。关系到民生问题,作为主体的老百姓不能不上心啊。

据说共有产权房的销售遇冷不受待见,具体什么原因有业内人士的分析。共有产权房与我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作为一个还多少有点公共视点的的公民,太过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总觉得有些太没有社会责任感了,于是我提出了我对共有产权房的质疑。纯粹是根据我的主观分析得出的,厥词如下:

共有产权房显失公平,有点违法,法律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如果退租的租户购买了这种房子,明摆着产权双方是不对等的,政府是强势,个人是弱势,这在法律上说不通。还有一个说不通的地方就是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我的就是我的,你的就是你的,不能同一个物权有两个主人,比如像我们使用的手机,我的就是我的,你的就是你的,如果两个人拥有同一个手机,那这个手机归谁使用啊,总不能共同使用,那隐私何在呀?政府非要把别人的物权分一部分给自己,当然是有偿的,但是物权法许可这么分吗?

物权法开明宗义告诉大家物权具有两个属性,一个是可支配性。一个是排他性。共有产权房从本质上否定了物权的这两个属性,首先不具有了排他性,继而因为不排他而丧失了可支配性。可见同一个物权根本不可能让两个不同体制的主体分享,到底谁排斥谁呢?由此看来共有产权房不就是人为的制造双方的对立吗?再说物权法规定的可支配性肯定是拥有物权的主体独立支配,既然我花钱买了房子,我当然要支配它了。如果非让我与别人合着买,到底归谁支配呢?这不是挑事打架吗?你有你的支配方案,我有我的支配方案,一言不合,不就要打架吗?最后就像《沙家浜》里的沙奶奶和阿庆嫂打起来了,这叫什么事呀?这叫不和谐因素。

现在这个公有产权房弄的是既不可支配又不排他,或者说强势一方可以强行支配,弱势一方岂不成了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了,这种物权的概念肯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是贻笑大方。一旦认识到共有产权房的不合法,也不知道会不会导致这次申请退租的房主以法律为武器抵制共有产权房,当然还有很多其他因素包含其中,我只是说个人的看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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