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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的天文范围:民国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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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的天文范围:民国地图

中华民国全图

地理

领土范围

按照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其中并未列明何为固有之疆域。中华民国在1946年承认外蒙古独立,但在1953年重新将蒙古地方作为中华民国领土。若包括蒙古地方,其面积为1141万8174平方公里,是世界领土面积第二大国(仅次于俄罗斯);若依1947年之疆域而不包括蒙古地方,则是世界领土面积第三大国;中华民国实际控制领土包括台湾岛、澎湖群岛、金门、马祖、东沙群岛、南沙太平岛和中洲岛,总陆地面积36189.5平方公里。

宪法规定领土

历次中华民国所制定宪法(包括宪法草案)所定义的中华民国领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

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国土及其区划以法律不得变更之。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一条:“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

五五宪草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华民国领土,非经国民大会议决不得变更。

领土争议

按照中华民国宪法定义,中华民国的疆域争议包括以下几地:

白头山的一部与邻近地区:实际拥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政府认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中日图们江满韩定界条款》以图们、鸭绿二江为天然界线。

黑瞎子岛:中华民国政府认为,依据清咸丰十年(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乌苏里江至混同江入口处,有耶字碑。自此以上,除江东六十四屯位于黑龙江以东遵封堆及壕与精奇里江为界外,余均以黑龙江及额尔古纳河为界,直至额尔古纳河西岸之阿巴海图止。”

江东六十四屯:中华民国政府观点同上。

阿巴该图洲渚:中华民国政府观点同上。

蒙古地方(今蒙古国大部分地区):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但在没有列举何为领土时,第二十六、六十四、九十一、及一百一十九条提到蒙古。除第一百一十九条外,其他条已经被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取消效力。

唐努乌梁海,帕米尔高原西部,南坎及江心坡

琉球列岛(迄今为止,中华民国政府没有正式宣称琉球列岛为任何一国领土)。

中华民国主要与周边国家的争议地包括钓鱼台列岛和南海诸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中华民国已经灭亡,并认为其有中华民国实际控制领土的主权。

自然地理

位置和邻国

中国位于亚洲大陆东部,太平洋西岸,其版图在前清康、雍、乾时期大体奠定,但经过晚清以后东西方列强的鲸吞蚕食之后,大片国土沦丧,金瓯不全。进人民国之后,中国的领土只剩下116.65万平方公里。其疆域东到黑龙江与乌苏里江汇流处,西到帕米尔高原,南起南沙群岛的曾母暗沙,北至漠河以北的黑龙江江心。东邻朝鲜,南接越南、老挝、缅甸,西和南部与印度、不丹、锡金、尼泊尔、阿富汗接壤,北部与俄国接界。形状略呈秋海棠叶子状。隔海与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及文莱等国家和地区相望。

地形

中国西部多山地,且呈网格状,东部多为平原丘陵地带。由西向东延伸的山脉有阿尔泰山、天山、昆仑山、祁连山、喀喇昆仑山、冈底斯山、喜马拉雅山、阴山、秦岭、南岭;由北向南伸张的有横断山;在同境东部,由东北向西南延伸的山脉有大兴安岭、太行山等。东部平原主要有东北平原、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

全国地形略呈三级阶梯状,最西部为青藏高原,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为世界上最高最大的高原,山岭问镶嵌着巨大的高原和盆地。是为第一级阶梯。青藏高原的北面和东面,为海拔1000—2000米的高原和盆地,其中包括云贵高原、黄土高原、蒙古高原、四川盆地、塔里木盆地和准噶尔盆地。是为第二级阶梯。大兴安岭一雪峰山一线以东,为海拔1000米以下的丘陵至200米以下的平原。是为第三级阶梯。

河流湖泊

由于地形西高东低,全国的河流也多由西向东,最后注入太平洋。主要的河流有辽河、海河、黄河、淮河、长江、珠江等。向南流的有雅鲁藏布江,经印度、孟加拉、缅甸人印度洋;向北流的有额尔齐斯河,流入北冰洋。还有不能流人海洋的内陆河,最大的是塔里木河。长江最长,达6300公里,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公里。其次为黄河,长5464公里,流域面积75万多平方公里。

全国各地,分布着大大小小的湖泊,而以长江中下游平原和藏北高原分布最密。较大的有江西的鄱阳湖,面积3976平方公里;湖南的洞庭湖,3915平方公里;江苏的洪泽湖,3780平方公里;太湖,2200多平方公里。除上述淡水湖外,还有咸水湖,最大的青海湖,面积4400多平方公里,新疆的罗布泊,2500多平方公里。

除天然河流湖泊外,还有人工开凿的京杭大运河,北起北京,南达杭州,长1782公里,沟通了海河、黄河、淮河、长江和钱塘江5个水系。

岛屿

中国大陆东面、南面都是大海,由北向南依次为渤海、黄河,长江口以南为东海,台湾海峡以南为南海。渤海为内海,其他均为太平洋的边缘海。大海中罗列着5000多个岛屿,总面积约8万平方公里,最大的是台湾岛,35700平方公里,其次是海南岛,34000平方公里。

气候与资源

由于海洋和大陆之间热力上的差异,而造成显著的季风气候,加之土地辽阔,地形复杂,中国各地气温和雨量相差很大,气候类型多种多样。夏季全国普遍高温,冬季北方干冷,南方暖湿。

土地的辽阔、地形的复杂、气候的差异,以及有关的地区各种不同的自然特点,使中国自然资源极为丰富。在平原地区,盛产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农作物和油、麻、糖等经济作物;在山区生产茶叶、桐油、蚕丝、药材等。草原放养牛羊马驼,森林主要集中在东北、西南以及福建、台湾等地。煤、石油、铁遍及全国。其他矿产也异常丰富。

行政区划

第一次为民国初年。民国建立之初,地方行政区划设置仍沿清季之制,全国设23省,省下实行省、府(州)、县(州、厅)三级管理体制。1913年1月,袁世凯政府颁布《划一现行地方各级行政官厅组织令》,废除旧有地方制度,改设省、道、县三级管理体制。全国共分22个省。各省之外。另设5个特别行政区,除在京城设京兆特别行政区外,以山西省长城以北原来归化等12直隶厅旧地,以及内蒙古河套内外的伊克昭、乌兰察布二盟诸』生旗牧地设立绥远特别行政区;以直隶的原承德、朝阳二府和赤峰直隶州旧地,以及内蒙古昭乌达、卓索图二盟牧地设热河特别行政区;以川边、滇边毗邻西藏等处划为川边特别行政区;以直隶口北道的独石、张北、多伦诸地和绥远的丰镇、兴和、凉城、陶林4县,以及内蒙锡林郭勒盟察哈尔八旗牧地设察哈尔特别行政区。另有外蒙古、西藏两个地方及宁夏、青海两个地区,共32个一级行政区划。省和特别行政区下设道,道下设县。对蒙古和西藏地方基本沿用清代旧制。蒙古地区漠南采用盟、旗制,漠北采用部(盟)、旗制,西藏采用宗、豁制。1914年全国计有道92个,1920年增至96个。1914年全国有1740县,加上旗等县级机构209个,计1949个三级行政区,到1920年,全国共有县1885个,另有设治局、旗223个,计2108个三级行政区。

第二次为北伐战争胜利后。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根据孙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在全国废除道级区划,实行省、县二级管理体制。1928年6月21日,改直隶省为河北省,改北京为北平特别市,将京兆原属20县并人河北省,将口北道划人察哈尔。1928年9月5日将热河、察哈尔、川边4个特别行政区、宁夏护军使及宁夏道所辖区域分别改设为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西康5省。同年10月将青海地方和甘肃省西宁道所辖区域改设青海省。1929年1月30日将奉天省改为辽宁省。全国省级机构达到28个,另有外蒙古、西藏两个地方。1932年国民政府实行首县制,作为地区召集单位。同年10月普遍创设行政督察区,又称专区,专区不属行政区划,而是省的派出机构。1938年在国统区15个省内设有142个专区,到1947年达到209个。

第三次为抗日战争胜利后。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将东三省改为辽宁、辽北、安东、吉林、合江、松江、黑龙江、嫩江、兴安9省,同时台湾省回归祖国,全国省级单位增至35个,另有外蒙古、西藏两个地方。1946年1月5日,国民政府承认外蒙古独立。1947年6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12个与省平级的院辖市,全国一级行政区划达到48个。县级区划,截止到1947年6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除西藏地方外,全国共有2016个县,57个普通市,40个设治局,1个管理局,132个旗盟,共计2246个县级区划。

1940年前,国民政府将县分为3等,1940年后则将县分为6等。

民国年间,还曾出现一些游离于中央政权之外的特殊行政区域,这些特殊行政区域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中国共产党创建的革命根据地;另一类是日本扶植下的伪“满洲国”和汪伪“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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