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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政治手腕为何儒法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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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两大学派的政治立场截然不同,治国理民之术大相径庭。然而两家的治国方略在西汉政治运作中占据重要地位。儒家学说对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作用积极;法家学说对维护皇权,整顿吏治作用更为突出。在两汉王朝的实践中,两种学说被统治阶级接纳,形成了传统的“恩威并用”的统治手段。

汉代政治手腕为何儒法并用

儒法两家代表韩非子与孔子

一、西汉初年儒法并用的萌芽

儒、法只是文化学派的区分,把他们运用到政治中去,还在于统治者对它们的接收采纳。西汉统治者吸收秦亡教训,重视儒家在社会伦理方面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但西汉仍是专制王朝,维护皇权的稳定是统治者的首要目的。因此,西汉的统治者们,把儒学作为人性化的外衣披在了法家政治的实质内涵上。他们自觉不自觉的在某种体制下,把一切有利于统治的措施应用到统治中去,儒法兼用表现的最为明显。

汉高祖十一年十二月的诏令中就已经有了儒法并用的萌芽,“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把周文王与齐桓公并举,透露着王霸兼采的思想。文景盛世的形成,史家认为与汉初的无为而治的行政措施密切相关,这主要是从经济的恢复而言。政治上,特别是皇权的加强方面,法家的有为政治表现的相当明显,为加强君权,晁错主张君主必须善于运用权术,至于教民忠厚,利民以役,都是术的展开,或为术服务,是把儒家文化吸收到法家文化中来,为法家文化提供人性化的补充。

事实上,西汉一直是重视法治的。汉初的黄老思想,主张清净无为,对秦代的严刑酷诛来说,似乎是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但是,它的实质仍然是严酷而毫不放松控制与镇压的“法治”。它纠正与改变的是秦代对法治的滥用,而其法治的精神与立场,则是没有改变的。黄老思想对政治、人生、社会秩序,不诉诸于道德说教和宗法亲情;不乞求理性的自觉,而完全求助于漠然无情的暴力和物质手段的奖罚,认为惟有法律、吏治、强力,才是巩固统治,建立社会秩序的可靠手段。汉初统治者在清净无为的宽容面貌下,所严守不失的正是法家思想的这个基本精神与立场。《汉书·刑法志》载:“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悦。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在萧何的“九章”中,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其后,文帝尚宽大,除肉刑,但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到武帝时,“奸滑巧法,转相比况,禁网寝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法治更是空前残酷了。汉代统治集团,一百多年内,无论皇帝还是执掌实权的大臣,一直是崇尚法治的。

二、元帝前儒法并用的形成

武帝标榜“独尊儒术”,实际上其法治比文景时期更加严酷。特别是他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打击不法地方豪强和削弱诸侯王势力以及多次出击匈奴,无不是其“霸道”的反映。从武帝到昭宣时期,西汉在政治中的儒法并用正式形成。

武帝时,董仲舒对儒学进行改造,他认为统治阶级统一思想的目的在于感动民心,净化民性,完成“民受未能善之性于天,而退受成性之教于王。王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的目的,并单靠所谓的“三纲五常”等级秩序和名教纲常的礼乐教化已经很难取得实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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