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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能否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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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上海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师,2008年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
合同,合同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能否终止

由于张某工作表现出色,公司决定对其重点培养。2009年初,公司特别出资将其送到海
外总公司进行为期半年的技术培训。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培训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培
训后张某应当为公司履行五年的服务期,如张某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提前离职,应当向公
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培训费总额根据服务年限等比例递减。

2010年12月31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表示因经济形势不好,企业经营业绩大幅下
滑,故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延劳动合同至服务期结束。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了退工手续。
张某认为,他与公司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尽管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也不可随意终止与
他的劳动关系。故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恢复与他的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期满而员工的服务期未满,公司可否终止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双方的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是张某应当为公司服务满五年,如果未满五年离职
的张某需支付违约金。现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公司原因无法履行服务期协议,所以公司
没有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且公司已经支付了张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所
以公司有权与张某终止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因为其与公司签订过培训服务协议,所以他一直认为原劳动合同到期后肯定
会续签。鉴于整个行业都不太景气,现公司终止与其劳动关系后,很难短时间内寻找到相同
薪水的.职位。公司单方提出不再履行服务期协议属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服务期
协议,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时用人单位不提供工
作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终止。现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
不能提供劳动者原工作岗位,故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双方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唐毅律师点评

一般而言,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可自然终止。若用人单位不愿再与劳动者续签,应支付
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
意续签的,则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服
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相应提供服
务的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之后,其为公司服务的期限就不仅仅受到劳
动合同期限的约束,更受到服务期义务的约束。若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违反相关服务期义务提
前离职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而员工的服务期却未履行完毕,在该情
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如何处理剩余未履行的服务期呢?

对这个问题,2009年颁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六条有明确规定:&ldquo;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此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
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
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终止。&rdquo;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够继续提供张某原有岗位的,则劳动者应继续履
行其服务期义务,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不能继续提供劳动者原岗位,则应视作其放
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双方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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