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给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是: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3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1320元/月(/元/周);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1120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最后补充协议中说明:签订本劳动合同,即入职者自愿同意公司为实际需求制定的每周六工作天制的劳动协议,每月周六工作的加班费固定为480元。
请问是否合法?!
本文链接:https://www.wencaigu.com/fanwen/htfb/fjelme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