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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拥有无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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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你们饭店吃饭,刚才蚊子叮了我一口,你们是不是应赔我医药费?”这是个老阿姨的投诉,我当即问她:“要是您在人民广场被蚊子叮了一个口,您是不是要找人民政府索要赔偿?”

消费者拥有无限的权利

类似的投诉,自我从事餐饮管理以来遇到不止一两起。我的一个朋友是做影城管理的,他也和我说一段类似的经历

一天晚上,客人散场,都已经离开影城了。在商场坐电梯下楼,突然电梯停电,一群人被困在了电梯里。有人打了物业电话,但没人接。后来打了影城前台电话,影城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也无能为力,只能找停车场保安,辗转才把客人解救出来。

但没想到这些客人中有几个坚持要影城给予赔偿,理由是我在你们影城消费了,所以影城要承担连带责任。我朋友就纳闷了,买了一张票,就有无限追索责任的权利吗?难道你回去的路上被人打了劫,不去报案,反拿着电影票根找影城赔偿吗?

这种事,到头来都是互相扯皮,告上法院的也只是个别案例。对于那位被蚊子咬了一口的阿姨,我告知她,可以先去医院检查。若医院开出证明:因蚊子叮咬而导致某种疾病,饭店可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实上,没哪家医院会开证明说某项疾病是蚊子叮咬产生的,即使开了这种荒唐的证明,也无法确认就是“飞进饭店的那只蚊子”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这事最终便不了了之。

这些年,消费者最伟大的“发明”就是他们以为只要自己消费了,就可以得到无限的追诉权利。这究竟是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还是极端利己主义观念在诱导人们将一切责任推到商家头上?毕竟讹人的成本较低,不成功就罢了,成功了便可以满世界地炫耀他们的“维权意识”。

我在你们这里消费,所以,我的一切都应由你们负责。如果在超市摔了一跤,告超市。如果树上的果实砸下来,砸伤了脑袋,告园林管理方。如果坐公交时,不慎猝死,告公交公司。这种逻辑就是“我是消费者,我有无限的权力。”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受到多少伤害才能立案,这种伤害是不是由当事人刻意造成的(例如,我故意摔一跤,你赔我钱),当事人是不是可以无限追索赔偿,怎么定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些细节都是极具可争议性。

在民风淳朴的年代,人们不慎受了伤害,首先想到的是自己有没有过失。在消费者权益至上的年代,若发生一丁点损失,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找商家理赔。不管有理没理,先讹它一把再说。

这不是时代的进步,而是道德的沦丧,无赖意识的觉醒。形势大好,人心大坏。如果整个社会都把讹人当作理所当然,法律也在站在“谁闹谁有理”的立场上,人心中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又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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