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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毋丘俭谋大逆案看法的阶级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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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从毋丘俭谋大逆案看法的阶级实质

及景帝辅政,是时魏法,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楷与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还丧父母,降其服纪,所以明外成之节,异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戮无辜之所重,于防则不足惩奸乱之源,于情则伤孝子之心。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于是有诏改定律令。

此案发生于司马师辅政时期,毋丘俭起兵反抗司马氏失败,毋丘俭被杀,这次起兵被定为大逆。按曹魏法律规定:犯大逆罪的,诛及出嫁之女。毋丘俭之子甸妻

荀氏,是大臣荀楷的族妹,荀楷又与司马师联姻,便由荀楷上表于魏帝,请宥荀氏性命。魏帝下诏让荀氏与毋丘氏离婚,荀氏得以不死。荀氏所生女毋丘芝,已出嫁于刘氏,按此律文应从诛,因正怀孕,被关入廷尉狱中。荀氏向司隶校尉何曾乞求恩典,求没己身为官奴婢,以赎毋丘芝命。最终导致法律的修改。

【问题】

翻阅中国法律的历史,会发现类似这样的案件非常多,本案只是其中十分普通、并不着名的一件。但由此我们已经感受到法律对于谋大逆行为处罚之重,看到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株连制度。为什么中国古代法对谋大逆行为处罚如此之重,为什么株连制度在封建社会之后便不存在?

回复2楼2011-05-0316:44举报|

灼然二品

算无遗策的贾诩

离之而已10

在中国古代法中,“族刑”是一种古老而严厉的刑罚。

作为一种残酷的刑罚,族刑的出现至少可以追溯至春秋战国时期。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曾经携《法经》入秦辅佐孝公,推行法制改革,其中一项变法措施便是“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汉书·刑法志》)。汉初虽约法三章,但死刑中仍有“夷三族之令”。汉高后与文帝先后废除了三族之罪与了收孥相坐之法。但就整个汉代而言,仍然存在间或适用族诛之刑的现象。例如,汉文帝时“有盗庙玉环者”,文帝便欲对其施以族诛之刑,后经廷尉张释之劝解而未予施行;之后,在新垣平谋反叛逆之案中,又恢复了“三族之诛”。又如,汉建安二十三年,“少府耿纪、丞相司直韦晃,起兵诛曹操,不克,夷三族”(《后汉献帝纪》)。

通常而言,族刑的适用对象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但就其具体适用范围而言,学者们的观点又不尽相同。有学者考证,“三族”即指父母、兄弟、妻及子女;但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三族”应当指父族、母族、妻族,后者的范围显然又广于前者;此外,还有认为所谓“三族”实际上应当包括“九族”,如在《隋书·刑法志》中便有“罪及九族”的记载。

然而,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难道完全都是支持并适用“族刑”的观点与实例吗?显然,并非如此,下面便举例说明中国古代法中尚有反对或限制适用“族刑”的记载,或许可以从中探寻到传统中国文化的些许痕迹。

三国时期,齐王曹芳嘉平六年,司马师拥兵迫使曹芳退位,立高贵乡公曹髦为帝,而实际上则是司马氏集团操控了魏国政权,于是曹氏与司马氏之间的政治斗争进一步激化。第二年,时任镇东将军的毋丘俭(?~225年)联合扬州刺史文钦及淮南屯田诸将,共同发布了讨伐司马氏的檄文,举起了反对司马氏集团的大旗。但是,当他们驻扎项城时,因腹背受敌而被司马师击败,毋丘俭被生擒后射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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