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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学习教育心得体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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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地接触事情后,我们会产生一些新的想法,有这样的时机,要好好记录下来,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审视自身。但是每当要写心得体会时都不知道要写什么,下面是关于学习教育心得体会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实用的学习教育心得体会4篇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1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2

学习《班主任的心理健康教育技能》后体会颇多。教育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是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能力的培养的重要途径,实践是运用知识、提高能力的最佳途径,因此,教师应把所学的有关心理方面的知识运用到具体的教育实践中去。教材是学生重要的学习资料,既集中了前人的各种非常有价值的经验成果,又具有社会性,所以应多根据学生的心理需要和兴趣特点编制。我们教师要认真挖掘教材中具有心理品质教育内容的因素,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和训练。比如,在小学语文课本第七册中的《散落的钞票》一文中,通过人们拾金不昧的优秀品质中,使学生体会到这个世界的和谐是要大家来共同维护的。

学生在学校的交往除了与同辈群体进行交往之外,最主要的交往就是师生间的交往,师生间的交往除了课后,最主要的时间还集中在课堂上,课堂上的交往主要表现在提问、评价、关注等方面,教师应掌握对学生的提问策略,如多用询问式或期待式,少用命令式。同时注重对学生的评价方式,多用赞扬式、肯定式,尽量不用否定式。还要积极关注每一个学生,发自内心地期待自己的学生都能成为强者。

课外活动是一种学生喜爱的活动,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寓心理健康教育于活动之中,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来塑造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使学生发挥才智,发展想象力和创造力,培养良好品质,提高心理素质。和谐社会的建立,首先需要的是人们的心理健康,而小学时期的心理健康是成年时期心理健康的基础与关键。与此同时,小学生的心理健康又与其教师们的心理健康及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密切相关,因此,关注小学生的心理健康,也应关注小学教师们心理健康及其心理健康教育能力的培养。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3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明确指出,“根据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总的培养目标,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幼儿园的教育任务应是向幼儿进行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使其身心健康活泼的成长,为入小学打好基础,为造就一代新人打好基础。”对幼儿进行的音乐教育作为提高幼儿素质的重要学科,是对幼儿进行美育的重要手段;同时,音乐教育所包含的`内容丰富,也是发展幼儿个性、兴趣、能力的最好途径。

苏霍姆林斯基说:“音乐是一种使人迷恋善良、美和人道主义的最美妙、最精细的手段……”在唱唱、跳跳中使幼儿受到美的熏陶、形成活泼开朗的个性,同时感受音乐的美、产生愉快的心情是笔者一直以来在幼儿音乐教育中的感受和心得。

一兴趣导引,爱学乐学

幼儿园的孩子自我控制和约束能力较差,具有好动、注意力集中时间短等特点,同时,处于这个阶段的幼儿以形象思维为主,抽象思维发展得尚未成熟。因此,幼儿在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形象思维和无意注意占优势。

在音乐教育中,结合幼儿这一阶段的发展特点,充分运用讲故事、做游戏等各种各样以“动”为主、吸引幼儿注意的活动形式,充分调动幼儿的兴趣,从而培养幼儿对音乐学习的积极性,达到使幼儿想学、爱学、肯学音乐的目的。

兴趣是产生学习动力的重要心理因素。尤其在幼儿阶段,在进行音乐教育的时候,在教材、课堂活动设计等方面都要以激发幼儿的兴趣为主要手段。首先,在选择教材的时候,尽量从指定教材中选取能引发幼儿强烈兴趣的内容来教授,无论歌词、题材、节奏、形式,或是音乐作品本身的结构和风格,都要符合幼儿的实际生活,只有和实际生活相结合的教材内容,才能真正引起幼儿学习的兴趣。如《手指歌》,无论在歌词内容方面还是音乐作品本身的节奏上,都很符合幼儿年龄阶段的特征,幼儿能在音乐中找到共鸣,歌词记忆起来也更加容易、简洁。又如,将一些音乐作品中的节奏适当改编,使其变得活泼、明快,这样也能够吸引幼儿的注意力,使其感兴趣。这样的音乐教学活动既是唱歌的教授,又是幼儿的游戏,同时还能更好地培养幼儿的节奏感。

在课堂活动的设计方面,要将教法趣味化。教师要知道,好奇心是幼儿在这一年龄阶段的重要心理特征,幼儿会经常通过形象的思维方式去满足他们的好奇心。作为教师,要时刻谨记保护并培养幼儿的好奇心,这样的教育才是优秀的、为幼儿一生负责的教育。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将形象教学和幼儿的好奇心很好地结合起来,使教学方法更生动、形象、充满乐趣。

二创设意境,身临其境

在课堂教学中,及时、到位地创设与教授内容相符的意境,能更好地提高音乐作品的表现力,从而使幼儿更加喜欢音乐作品。

歌词,也可以称作是音乐作品的一种文学表现形式。虽然歌词本身的字数不多,且篇幅较为短小,但是幼儿必须要通过接触歌词,进而接触到整个音乐作品。因此,音乐作品中,歌词所描绘出的包括人物、情节、动作以及所运用的语言,都对幼儿有着直接的印象和影响。但是在这一年龄阶段中,幼儿对歌词本身没有抽象理解的能力,若采用单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在实际教学中,我努力将歌词内容改编成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幼儿容易接受的故事讲给他们听,这样使幼儿能更清晰、明确地理解歌词内容,而且,通过教师的生动讲解,幼儿对音乐作品也更加有了兴趣,可谓“一举两得”。如在教授《春天来了》这首歌时,我会声情并茂地向幼儿勾勒出一幅春天绿意盎然的画面:“春天来了,外面的世界真美啊!瞧……听……美丽的花儿、嫩绿的草儿、可爱的布谷鸟……春天的脚步近了,世界都变得不一样了!”幼儿在认真听我讲故事的同时,情不自禁地对歌曲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此学习音乐作品的积极性随之高涨起来。如在教学《找朋友》的音乐游戏,通过一段游戏的培训,孩子们不仅对此游戏乐此不疲,而且在半个学期里记住了所有的音节、字母,并能熟练地拼出各种不同的汉字读音,基本达到了小学二年级的拼音水平。

新的课程改革目的更在于以幼儿的活动为中心的知识、技能的运用过程,注重幼儿的自主设计、自主探索、自主决策、自主交流,让幼儿在积极参与游戏活动中轻松愉快地获得知识,这就充分显示了寓教于乐的巨大威力。另一方面,寓教于乐十分有利于幼儿的智力开发,如我们常常开展幼儿猜拳游戏,能让幼儿迅速了解数与数之间的关系,增强其心算及反应的敏捷能力,让幼儿的智力得到较好的开发,为其今后的学习创新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结束语

总之,新的指导纲要要求如今对幼儿的音乐教育,不仅仅是让幼儿唱唱、跳跳、玩玩那么简单,而是要紧紧地与培养人的各项目标联系起来。因此,作为幼儿音乐教师,我们要能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在教法和创设课堂方面推陈出新,同时遵循幼儿在这一年龄阶段的特点以及他们的思维发展规律,利用多种形式,将音乐教育教“活”,在实践中积累更多的经验,从而更好地激发幼儿对音乐课堂的兴趣。最后使幼儿通过对音乐作品的学习,培养他们对音乐的感受力、节奏感以及表现力,同时提高他们对音乐知识的兴趣和热爱,进一步为他们的艺术之路贡献一份宝贵的力量。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4

20xx年x月15号,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学习培训,目的是让我们这些刚接触职业教育的老师更快的了解学校、了解职业教育、融入职业教育。先后听取了天津大学肖教授、王梅教授关于《现代职业教育课程的本质》、《德国职业教育教学法》等讲座,通过培训,使我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的提高,开阔了职业教育的视野,在教育理念上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仿佛接受了一次全方位的“洗脑更新。这次培训与以往的教师培训不同,不单单在理论上有依据、在实践中有实例,而且又能从实践中回到理论,找到焦点,指导实践,进行操作。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认识,升华自己的理论水平,让人信服。对自己在今后工作中发现自己,完善自我有着深刻的意义。

一、明确学校发展目标和办学理念

目前我校正在积极申办全国示范职校、迎接天津市教委的评估检查,准备今年x月的全国技能大赛,这些重大事情,促进我校的向前发展。没有明确的目标,就没有奋斗的方向,就不能团结和凝聚教职工。我们要把学校的发展目标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进行落实。办学理念是学校的根本,一个没有自己办学思想和办学理念的学校,很难想象会办成一个有什么特色的学校。

我校学生中学厌倦了学习生活,被家长送进中职学校;这些学生主要还不是身体的残疾,而是在学习的压抑中长大,许多学生的文化程度、专业意识、学习品质、心理素质和人文素养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职校学生及学生家长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毕业后就业。所以我校采取“校企一体,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做中教、做中学、理实一体化”的教学模式,采用政、行、企、校”的联动办学模式,力争让学生满意、让家长满意、让社会满意。

二、以高涨的工作热情投身职业教育

许许多多成功人士的经验告诉我们,成功取决于积极主动的心态。而教师的积极情绪、主动心态更是身心健康的一种内驱力,能促使我们积极向上,不断进取。不仅如此,教师的良好心态还能给学生带来很大的影响,促进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最终达成教育教学目标,并形成良性循环。反之,如果教师做事懒散,处世消极,那么,势必会使祖国的花朵耷拉着脑袋,打不起精神,自然也不能很好地茁壮成长。我们在平时工作中要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特别能学习,我们要饱含热情,努力工作,追求卓越。

三、宽容公正的对待学生,关爱每一个学生成长

我们必须学会宽容。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更何况我们所面对的是涉世不深、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的职专孩子呢?严是一种爱,宽容也是一种爱。宽容是一种信任,是一种激励,更是一种仁慈。它能温暖、滋润学生的心田,开启学生的心灵,给学生以安慰和力量,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教育效果。我们还应该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接受所有的学生,以平等的眼光看待每一个学生,注意时时处处在细节中体现出公正的意识。

我们应该对学生无私奉献,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这是我们正确处理与自己直接服务对象学生之间关系的准则。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让学生体会到老师对他们的爱更困难。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我们要学会蹲下来看学生,改变“冷面孔”和居高临下的姿态,在感情上温暖他们,在人格上尊重他们,在心理上开导他们,在目标上指引他们,在学习上激励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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