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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一条例一规则学习心得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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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的任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是美文网小编整理的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学习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一原则一条例一规则学习心得领会

【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学习心得体会1】

从党章的发展历史看,党内监督经历了一个从不断调整到趋于稳定的过程,折射出监督实践的不断发展、监督理论的逐步完善。梳理党章中关于党内监督的相关规定,对于积极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推进制度创新和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章中的党内监督

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共15条,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有两条:“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的党员人数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这些条款从建党理念出发,着眼于解决具体问题,规定了党内监督的主体、客体以及自上而下监督方式等基本要素,奠定了党内监督的基础。

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了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随后党的三大、四大、五大通过了3个党章修正案。这一时期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出现了民主集中制的萌芽,二大党章规定“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五大党章提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二是逐步建立党的组织原则,四大党章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之处,设一通信员,属于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属于中央”;三是建立党内专门监督机关,五大党章规定党内专设“监察委员会”,其职能是“巩固党的一致及威权”“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五大首次选举成立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1928年6月至7月,党的六大在莫斯科召开。此次党章具体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一是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二是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做定期的报告;三是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切实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六大党章取消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增设“审查委员会”一章,把审查委员会分为中央、省、县市三级,其任务是监督党部财务、会计工作及各机关的工作。

1945年4月,党的七大党章对党内监督的历史性贡献主要有:一是确立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合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二是确立批评与自我批评方法。规定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反对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错误、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三是明确党员的监督权利。规定了党员的四项权利和四项义务,明确党员有权“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四是重新规定党的监察体制。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并具体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产生的办法、任务和职权,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党内监督

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与七大党章的基本精神一脉相承。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一是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规定“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二是进一步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规定“中国共产党和它的党员必须经常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揭露和消除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以教育自己和人民”;三是进一步明确党内监督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要求各级党委“设立监察委员会”,并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

党的九大、十大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召开的。九大、十大党章虽有一些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如“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但由于没有健康的组织生活和健全的体制机制只能流于形式,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未能完成拨乱反正的任务,但却从制度上推动恢复党内监督体制机制。一是恢复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规定“全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二是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党员的义务,要求“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敢于同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论和行动作斗争”;三是要求党的委员会要接受监督,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四是重新增设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党内监督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回顾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建设有益做法,对党内监督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改革开放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打下了基础。一是进一步强化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加强组织性纪律性,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二是明确全体党员必须接受监督,特别规定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三是规范了纪委的主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规定的三项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三项经常性工作是“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四是开始探索派驻监督,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党章对党内监督的发展,一是进一步完善党内民主制度,规定差额选举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规定“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党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二是更加注重发挥党的基层组织作用,要求“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强化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党的十四大、十五大修订的党章对党内监督的规定,一是从十四大党章开始把“坚持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写进总纲,对加强党内监督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二是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十四大党章总纲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思想日渐成熟,此表述一直沿用至今;三是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党员的基本义务之一,要求“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为开展党内监督提供了有力武器。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通过的党章突出加强党内监督的制度建设。一是首次提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从十六大党章开始要求“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二是规定中央政治局、地方党委常委会要接受党代会的监督,十七大党章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这些规定解决了党的执行机关、党的领导机关的监督问题;三是经过实践检验,把巡视监督写入党章,十七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四是把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纳入纪委监督范围,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和作用。从十六大党章开始,增加“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五是增加党务公开内容,十七大党章增加“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便于党员对党的工作进行监督。

2017年11月,党的十八大党章对加强党内监督有了新概括。一是注重发扬党内民主,总纲增写了“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推动党内民主建设,为强化党内监督创造条件;二是抓住关键少数,总纲中规定“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探索解决一把手监督难题;三是增写了有关干部选拔监督的内容,规定“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监督干部”,推进党内监督向关键领域聚焦。

【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学习心得体会2】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当一把手以后没有制约了,没有人管你……”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里,原武钢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的剖析发人深省。

曾经谦逊低调的工作狂,在成为一把手之后,渐渐变成了容不下反对声音的一言堂主,进而走上不受监督的贪腐之路,这样的经历并非邓崎琳独有。一位因贪腐身陷囹圄的原县委书记就曾“抱怨”,从名义上讲,对县委书记的监督有多种,而实际上只有一种,那就是“靠不住”的自我监督。

一把手也好,普通党员干部也罢,党组织选任干部,体现了党的信任、人民群众的重托,但信任决不能代替监督。这是无数案例给出的前车之鉴,亦是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逻辑起点。

解决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根本要靠强化党内监督。新修订的《条例》,围绕党内监督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搭建体系,旨在从制度上保证党员干部权力行使受到党和人民监督。可以说,既是对历史经验和实践经验的传承吸收,又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

制定出台八项规定,中央政治局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引领全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以上率下,中央政治局带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内部监督。

提出管党治党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推进巡视和派驻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

成绩面前,党中央始终保持清醒认识,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等具体要求。这些内容充分体现在新修订的《条例》里。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无论是以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为代表的大案要案,还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无不暴露出党内监督存在的漏洞。从制度层面补齐短板、扎紧笼子,成为管党治党所必须。

“形势发展需要对原有《条例》进行修订,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把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注意到,修订《条例》重点解决了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等问题,让“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从理念走向实践。

如其所言,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首先体现在原则和态度上。《条例》开宗明义,明确提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将监督的对象确定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传递出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和不受监督的党员的强烈信号。

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起监督责任。《条例》要求各级党组织“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有权必要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从思想认识层面捋顺了信任与监督的逻辑关系。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制度笼子是关键。《条例》针对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了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规定了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搭建了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尤其是强调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突出党委的主体责任,以及突出对领导机关和“关键少数”的监督,可谓抓住了根本、抓住了要害。

“需要说明的是,信任不是不要监督,监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领导干部从接受权力那一刻起,就肩负着重托和责任,就经受着组织的培养和考验。修订《条例》、加强党内监督,就是要用监督体现信任,用严管体现厚爱。”杨伟东告诉记者。

徒有“良法”,不足以“善治”。如何有效地执行《条例》,尤其是在选人用人、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上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是摆在各级党组织面前的重大考验。对于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而言,履职过程中同样要做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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